(2015)君民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杨志成与陈国强、万美生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志成,陈国强,万美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君民保字第5号申请人杨志成。被申请人陈国强。被申请人万美生。申请人杨志成因与被申请人陈国强、万美生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陈国强、万美生所有的位于岳阳市君山区挂口的住房一套(房产证号:岳市房君山区字第009423号)。申请人杨志成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杨志成已经向本院提供了由被申请人陈国强向申请人出具的借条、岳阳市君山区民政局出具的离婚登记证明等证据和他人为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财产担保的保证书。为防止被申请人陈国强、万美生的财产被转移,申请人杨志成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国强、万美生所有的位于岳阳市君山区挂口的住房一套(房产证号:岳市房君山区字第009423号)的产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黄天赤审 判 员 方 佩人民陪审员 卢胜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易 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