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襄阳中民二终字第00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麦士德福公司与程海风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鄂襄阳中民二终字第004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麦士德福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士德福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玉律社区第六工业区第16栋。法定代表人董鹏鹏,麦士德福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康,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海风,男,汉族,1981年8月12日出生。上诉人麦士德福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程海风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谷城县人民法院(2013)鄂谷城民三初字第00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麦士德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康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程海风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程海风系麦士德福公司员工。2010年9月6日,程海风驾驶麦士德福公司实际支配使用的粤BBQX**号轿车,沿深圳市沙井中心路由南往北行驶。当日23时30分,当该车行至圣宝宾馆路段时,车头与行人江滢、许峰刚发生碰撞,造成粤BBQX**号轿车损坏,江滢、许峰刚受伤。2010年9月11日,江滢经深圳市沙井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程海风当场驾车逃逸。2010年9月20日,深圳市交警局宝安大队作出深公交逃认字(2010)第A0018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程海风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江滢、许峰刚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2011年1月21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深宝法民一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程海风和麦士德福公司连带赔偿江滢的死亡赔偿款520769.38元,并判令程海风与麦士德福公司各承担诉讼费4591元。2011年4月22日,麦士德福公司、程海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受害人许峰刚达成赔偿协议,由麦士德福支付许峰刚赔偿款25000元。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据此作出(2011)深宝法民一初字第3299号民事调解书。2011年4月29日,麦士德福公司依据(2011)深宝法民一初字第3299号民事调解书向许峰刚支付赔偿款25000元。2012年1月9日、2月28日和3月31日,麦士德福公司依据(2011)深宝法民一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委托其下属单位深圳市宝安区沙井瑞克电子材料经营部分别三次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汇款537651.38元,该款系支付赔偿款520769.38元、交纳案件受理费9182元、交纳案件执行费7700元。程海风因交通肇事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原审法院认为:程海风驾驶机动车辆致许峰刚受伤、江滢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程海风系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并肇事逃逸,程海风负事故全部责任,许峰刚、江滢无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此次事故责任予以确认。该起交通事故发生后,麦士德福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粤BBQX**号轿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已经向受害人垫付抢救费用35000元;支付死者江滢的死亡丧葬费32000元;支付许峰刚赔偿款25000元;支付江滢的死亡赔偿款520769.38元;承担诉讼费9182元;承担执行费7700元;合计629651.38元。对于该项费用,除麦士德福公司承担的诉讼费9182元、执行费7700元,合计16882元,是基于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麦士德福公司自身应当承担的费用应由其自己承担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害”,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第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第二款“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的规定,其它费用612769.38元属于物质损害赔偿金的范围,而非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范围,故应由麦士德福公司和程海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麦士德福公司作为程海风的用人单位,对程海风是否有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是知道的,至少是应当知道的。将车交由没有驾驶资格且已经醉酒的人驾驶为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埋下重大安全隐患。这是麦士德福公司作为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主要过错表现。没有驾驶资格,不具备驾驶机动车上路的专业技能,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根源;程海风的过错表现在无证醉酒驾驶且因交通肇事后逃逸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造成经济赔偿。二者的过错责任相当。麦士德福公司已按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向受害人履行了除交强险限额以外相关财产损失的全部赔偿金额的给付义务。故对于麦士德福公司已经支付的629651.38元费用扣除应由其自己承担的16882元外,余款612769.38元,由麦士德福公司与程海风平均承担。麦士德福公司有权向程海风主张追偿余款612769.38元的50%,即306384.69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四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程海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麦士德福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偿还已经由麦士德福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支付的612769.38元赔偿款中应由程海风承担的赔偿数额306384.69元。二、驳回麦士德福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若程海风未按以上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97元,由麦士德福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承担6150元,程海风承担3947元。上诉人麦士德福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从未允许程海风驾驶其公司车辆,其车辆一直是由有驾驶资格的员工驾驶,程海风在非工作时间醉酒后无证驾驶上诉人车辆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并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完全是其个人行为。在上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被上诉人程海风行使追偿权。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由程海风偿还上诉人为其垫付及代偿的赔偿款、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9651.38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支付之日止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程海风承担。被上诉人程海风未发表答辩意见。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二审另查明:2010年9月6日晚,程海风与麦士德福公司的专职司机一同吃晚饭,并均喝了酒,饭后,司机将车交由程海风驾驶。本院认为,麦士德福公司的专职司机将其公司的车辆交由醉酒且无驾驶资格的程海风驾驶,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作为车辆的所有人麦士德福公司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审判决由麦士德福公司和程海风对受害人的损失各自承担50%的赔偿责任恰当。麦士德福公司主张应由程海风个人完全承担赔偿责任,程海风应偿还其公司代为垫付及代为赔偿的各项费用的上诉理由及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诉讼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97元,由上诉人麦士德福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毛新宇代理审判员 张敏杰代理审判员 海 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雅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