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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蒙民初字第00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9-04-24

案件名称

林锦芬与李红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亦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亦云南省蒙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林锦芬;李红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亦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蒙民初字第00729号原告林锦芬,女性,汉族。诉讼代理人苗贵忠。被告李红,女性,壮族。本院在审理林锦芬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林锦芬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锦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按《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蒙自天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张勇联人民陪审员  陈兰昌人民陪审员  李炅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淑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