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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6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易会福、王丽霞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易会福,王丽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663-1号申请执行人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安溪县法定代表人黄国良,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易会福,男,1982年2月4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被执行人王丽霞,女,198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易会福、王丽霞征收社会抚养费的(2014)安执审字第1496号行政裁定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4)安执审字第1496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碧财审 判 员  苏荣杰代理审判员  张晓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曾秋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