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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虎商初字第01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叶根祥与苏州天缘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根祥,苏州天缘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虎商初字第01143号原告叶根祥。委托代理人吴维贤,江苏五洲信友律师事务所。被告苏州天缘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横塘镇茭白荡。法定代表人李德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邹宏,江苏卓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根祥与被告苏州天缘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根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50元,减半收取7275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共计107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唐跃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施忠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