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二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雷银星诉北京东研二十一世纪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银星,北京东研二十一世纪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238号原告雷银星被告北京东研二十一世纪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善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XX,该公司法务。原告雷银星诉被告北京东研二十一世纪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战勇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因原告雷银星与被告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对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存在明确约定,现原告雷银星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雷银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雷银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雷银星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战 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