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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执字第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王忠银、卢永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忠银,卢永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执字第510号申请执行人王忠银,男,1954年10月2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安阳市北关区。被执行人卢永平,男,1969年3月1日生,住安阳市北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北民二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8日向被执行人卢永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卢永平于2014年8月13日前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卢永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卢永平名下豫A×××××号凯迪拉克小型越野客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继霞审 判 员  封志勇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