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执字第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王忠银、卢永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忠银,卢永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执字第510号申请执行人王忠银,男,1954年10月2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安阳市北关区。被执行人卢永平,男,1969年3月1日生,住安阳市北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北民二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8日向被执行人卢永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卢永平于2014年8月13日前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卢永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卢永平名下豫A×××××号凯迪拉克小型越野客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继霞审 判 员 封志勇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