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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即调执字第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哈尔滨三环印刷包装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青岛酉金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三环印刷包装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青岛酉金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即调执字第628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三环印刷包装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迎宾路集中区崂山路6号。被执行人青岛酉金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市北安工业园北江路18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三环印刷包装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酉金印刷有限公司买卖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14)即商初字第143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冬梅代理审判员  李 瑜代理陪审员  胡志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郑 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