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民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刘春红与王守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红,王守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154号原告:刘春红,农民。被告:王守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春红与被告王守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春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雪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胡美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