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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民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刘春红与王守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红,王守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154号原告:刘春红,农民。被告:王守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春红与被告王守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春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雪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胡美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