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民初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成与吕慈斌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吕慈斌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411号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负责人范修斌,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晨,女,汉族,1992年4月11日出生,住湖北省仙桃市。公民身份号码。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吕慈斌,男,汉族,1972年12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李野,四川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诉被告吕慈斌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元,由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负担(此款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梁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速录书记员肖英杰书 记 员 徐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