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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新执民字第8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张洪萍与梁亚锋、甄美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张洪萍,梁亚锋,甄美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绍新执民字第840号申请执行人:张洪萍被执行人:梁亚锋被执行人:甄美芳申请执行人张洪萍与被执行人梁亚锋、甄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4日作出的(2014)绍新商初字第5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4年9月2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梁亚锋、甄美芳下落不明,名下所有财产已在依法处置程序中,但明显不足清偿,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执行线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绍新执民字第84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孟超审判员  陈杭英审判员  陈金永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徐 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