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白河刑初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张纪保、王文国贩卖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纪保,王文国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白河刑初字第00064号公诉机关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纪保。被告人王文国。辩护人方某某,陕西秦鑫律师事务所律师。白河县人民检察院以白检公诉刑诉(2014)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纪保、王文国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白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柯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纪保、王文国及其辩护人方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白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纪保、王文国得知贩卖盐酸哌替啶片(又名杜冷丁片)可以获取高额利润,便购买虚假的身份证、虚假的癌症病人身份证及病历资料等资料,先后到安康市各区、县医院骗购盐酸哌替啶片。2013年10月31日至2014年4月11日期间,被告人张纪保持伪造的患者王丰收、王丰收家属李明的身份证,冒充李明到平利县医院购买50mg/片的盐酸哌替啶片共计45次900片。2013年11月1日至2014年2月28日期间,被告人张纪保持伪造的患者陈献杰、陈献杰家属李明的身份证,冒充李明到白河县医院购买50mg/片的盐酸哌替啶片共计40次826片。2013年12月25日至2014年3月20日期间,被告人张纪保持伪造的患者丁春花、丁春花家属李明的身份证、西安市第一人民医院ct检查报告单、诊断证明书,假冒癌症病人丁春花的家属李明,到汉阴县中医院购买50mg/片的盐酸哌替啶片共计24次480片。2013年12月25日至2014年3月26日期间,被告人张纪保持伪造的患者丁春花、丁春花家属李明的身份证、西安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假冒癌症病人丁春花的家属李明,到汉阴县医院购买50mg/片的盐酸哌替啶片共计12次240片。2014年1月2日至2014年4月8日期间,被告人张纪保持伪造的患者丁春花、丁春花家属李明的身份证,假冒癌症病人丁春花的家属李明,到旬阳县医院购买50mg/片的盐酸哌替啶片共计26次530片。2013年12月23日至2014年4月11日期间,被告人王文国持伪造的患者李庆明、李庆明家属胡继坤的身份证,假冒癌症病人李庆明的家属胡继坤,到平利县医院购买50mg/片的盐酸哌替啶片共计35次700片。2014年1月10日至2014年4月7日期间,被告人王文国持伪造的患者侯秀珍、侯秀珍家属胡继坤的身份证,假冒癌症病人侯秀珍的家属胡继坤,到汉阴县县医院购买50mg/片的盐酸哌替啶片共计13次260片。2014年1月13日至2014年3月7日期间,被告人王文国持伪造的患者侯秀珍、侯秀珍家属胡继坤的身份证、聊城市人民医院诊断报告单、诊断证明书,假冒癌症病人侯秀珍的家属胡继坤,到汉阴县中医院购买50mg/片的盐酸哌替啶片共计15次300片。2014年1月6日至2014年4月8日期间,被告人王文国持伪造的患者侯秀珍、侯秀珍家属胡继坤的身份证,假冒癌症病人侯秀珍的家属胡继坤,到旬阳县医院购买50mg/片的盐酸哌替啶片共计32次627片。综上,被告人张纪保共购买盐酸哌替啶片2976片,被告人王文国共购买盐酸哌替啶片1887片。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张纪保时,从张纪保身上收缴1袋(20片)。白河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纪保、王文国以贩卖获取高额利益为目的,明知“盐酸哌替啶片”属于国家严格管制的麻醉药品(又名“杜冷丁”,属于毒品),仍使用虚假的身份证等伪造证件进行收买,张纪保共收买2976片(50mg/片),王文国共收买1887片(50mg/片)。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二被告人的行为应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贩卖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情形。依法应当在七年以上量刑幅度内判处有期徒刑。被告人张纪保对白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贩卖毒品罪的犯罪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认为自己是初犯,且有检举他人犯罪的立功表现,希望得到从轻或减轻处罚,使自己早日回归社会,做一个对社会有用之人。被告人王文国对白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认为自己受雇于张纪保,由张纪保支付劳动报酬,自己只是替他人购买药品而已,希望能够减轻处罚。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罪名和犯罪事实亦无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文国受被告人张纪保雇请,所骗购的杜冷丁药品全部交与张纪保处理,与张纪保构成共同犯罪,张纪保属主犯,王文国属从犯,对于从犯,依法应当比照主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王文国家庭困难,王文国本人同意其亲属向法庭所预交的罚金,应视为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故应当给予被告人王文国从轻或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年末,被告人张纪保、王文国以贩卖盐酸哌替啶片(又名杜冷丁片)获取暴利为目的,先后到陕西省安康市辖区医院以编造的虚假身份信息、虚假病历,骗购国家管控药品盐酸哌替啶片,并从中牟利。2013年10月31日至2014年4月11日期间,被告人张纪保持伪造的虚假病历、身份信息,以患者王丰收患癌症病为由,以病人家属李明的名义,到平利县县医院购买盐酸哌替啶片(50mg/片)共计45次900片。2013年11月1日至2014年2月28日期间,被告人张纪保持伪造的虚假病历、身份信息,以患者陈献杰患癌症病为由,以病人家属李明的名义,到白河县县医院购买盐酸哌替啶片(50mg/片)共计40次826片。2013年12月25日至2014年3月20日期间,被告人张纪保持伪造的西安市第一人民医院ct检查报告单、诊断证明书、身份信息,以患者丁春花患癌症病为由,以病人家属李明的名义,到平利县中医院购买盐酸哌替啶片(50mg/片)共计24次480片。2013年12月25日至2014年3月26日期间,被告人张纪保持伪造的患者丁春花、丁春花家属李明的身份证、西安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假冒癌症病人丁春花的家属李明,到汉阴县县医院购买盐酸哌替啶片(50mg/片)共计12次240片。2014年1月2日至2014年4月8日期间,被告人张纪保持伪造的患者丁春花、丁春花家属李明的身份证,假冒癌症病人丁春花的家属李明,到旬阳县县医院购买盐酸哌替啶片(50mg/片)共计26次530片。2013年12月23日至2014年4月11日期间,被告人王文国持伪造的患者李庆明、李庆明家属胡继坤的身份证,假冒癌症病人李庆明的家属胡继坤,到平利县县医院购买盐酸哌替啶片(50mg/片)共计35次700片。2014年1月10日至2014年4月7日期间,被告人王文国持伪造的患者侯秀珍、侯秀珍家属胡继坤的身份证,假冒癌症病人侯秀珍的家属胡继坤,到汉阴县县医院购买盐酸哌替啶片(50mg/片)共计13次260片。2014年1月13日至2014年3月7日期间,被告人王文国持伪造的患者侯秀珍、侯秀珍家属胡继坤的身份证、聊城市人民医院诊断报告单、诊断证明书,假冒癌症病人侯秀珍的家属胡继坤,到汉阴县中医院购买盐酸哌替啶片(50mg/片)共计15次300片。2014年1月6日至2014年4月8日期间,被告人王文国持伪造的患者侯秀珍、侯秀珍家属胡继坤的身份证,假冒癌症病人侯秀珍的家属胡继坤,到旬阳县县医院购买盐酸哌替啶片(50mg/片)共计32次627片。被告人张纪保在安康市平利、白河、汉阴、旬阳四县五家医院实施骗购147次,共购买盐酸哌替啶片2976片,被告人王文国在安康市平利、汉阴、旬阳三县四家医院实施骗购95次,共购买盐酸哌替啶片1887片。2014年4月11日,白河县公安局在安康市汉滨区“迎宾宾馆”将被告人张纪保抓获,被告人张纪保归案后,检举他人犯罪线索,查证属实。4月17日被告人王文国被河南省台前县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王文国在本案前无其他犯罪记录,其亲属在本案开庭审理前,主动向本院预交罚金5000元。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公诉方提供的证据。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证明本案的立案、抓获时间和抓获经过。2、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证实王文国于2014年4月1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陕西省白河县公安局通缉。3、扣押物品、文件情况及扣押的物品、文件清单。证实2014年4月11日,白河县公安局在张纪保住宿的宾馆,现场查获盐酸哌替啶片1盒、金立手机一个、黄色塑料印章一个、印泥一盒、身份证五张、银行卡两张、病历单8张、身份证复印件5份。4、处理物品、文件清单。证实白河县公安局对张纪保处扣押的一盒盐酸哌替啶片、五张伪造身份证予以没收,对一部金立手机、一张河南省农村信用社银行卡、8张病历单、5份身份证复印件进行了登记,待后处理。5、视频截图。证实2014年3月7日赵某某在河南省台前县农村商业银行给张某某(张纪保侄子)打款、2014年3月19日张某某在河南省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取款的视频,2014年4月22日张纪保、王文国从旬阳县医院骗购盐酸哌替啶片的事实。6、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处方复印件等书证。证实王文国、张纪保在安康市平利县、汉阴县、旬阳县、白河县医院和汉阴县中医院骗购盐酸哌替啶片的事实。7、安康远大药业有限公司盐酸哌替啶片购销情况说明、发票、营业执照、药片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实安康远大药业有限公司经营国家管控药品的权限及销售给安康市内各县区医疗单位的国家管控药品数量。8、白河县医院说明、购药发票及清单复印件、证明。证实2013年11月1日至2014年3月28日期间,被告人张纪保以陈献杰患癌症病为由,持伪造的身份证、诊断证明40次在白河县县医院购买盐酸哌替啶片826片。9、旬阳县医院说明、购药发票及清单复印件、证明。证实2014年1月2日至2014年4月8日,张纪保以丁春花患癌症病为由,持伪造的身份证、诊断证明26次在旬阳县县医院购买盐酸哌替啶片530片。2014年1月6日至2014年4月8日期间,被告人王文国以侯秀珍患癌症病为由,持伪造的身份证、诊断证明32次在旬阳县县医院购买盐酸哌替啶片627片。10、平利县医院说明、购药发票及清单复印件、证明。证实2013年10月31日至2014年4月11日期间,被告人张纪保以王丰收患癌症病为由,持伪造的身份证、诊断证明45次在平利县县医院购买盐酸哌替啶片900片。2013年12月23日至2014年4月11日期间,被告人王文国以李庆明患癌症病为由,持伪造的身份证、诊断证明35次在平利县县医院购买盐酸哌替啶片700片.11、汉阴县医院说明、购药发票及清单复印件、证明。证实2013年12月25日至2014年3月26日期间,被告人张纪保以丁春花患癌症为由,持伪造的身份证诊断证明12次在汉阴县县医院购买盐酸哌替啶片240片。2014年1月10日至2014年4月7日期间,被告人王文国以侯秀珍患癌症病为由,持伪造的身份证、诊断证明13次在汉阴县县医院购买盐酸哌替啶片260片。12、汉阴县中医院说明、购药发票及清单复印件、证明。证实2013年12月25日至2014年3月20日期间,被告人张纪保以丁春花患癌症病为由,持伪造的身份证、诊断证明24次在汉阴县中医院购买盐酸哌替啶片480片。2014年1月13日至2014年3月7日期间,被告人王文国以侯秀珍患癌症病为由,持伪造的身份证、诊断证明15次在汉阴县中医院购买盐酸哌替啶片300片。13、户籍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张纪保、王文国籍贯、住址及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4、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辨认照片说明。证实证人辨识二被告人的过程。15、证人武某某、陈某某的证言。证实在2014年3月24日至2014年4月10日期间,陈某某、武守明、张纪保、张保山等人在安康各区、县医院多次持伪造的身份证、病历证明骗购盐酸哌替啶片的事实。16、证人张某甲(四海宾馆老板)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11日,王文国曾登记入住四海宾馆502房间,但是当天又退房。17、证人陈某甲(平利县医院内科主任)的证言。证实杜冷丁的化学名字叫盐酸哌替啶,是毒麻类药物,具有成瘾性,属于国家管制类药品,是麻醉镇痛类药物。片剂的被称为盐酸哌替啶片,针剂的被称为盐酸哌替啶注射液,具有成瘾性。2013年10月31日至2014年4月11日期间,李明持王丰收的病历单、身份证原件多次在平利县医院购买盐酸哌替啶片。18、证人陈某乙(平利县医院药械科医生)的证言。证实2013年10月至2014年4月期间,胡继坤、李明曾分别持李庆明、王丰收的身份证、病历单在平利县县医院购买盐酸哌替啶片。19、证人陈某丙(白河县医院门诊内科副主任)的证言。证实2013年11月1日至2014年2月28日期间,李明、武玄、武守明在他这里开过杜冷丁处方,但武玄、武守明的诊断证明明显有问题,该二人后被保安控制。20、证人刘某(汉阴县中医院内科医生)的证言。证实杜冷丁处方只有主治医师以上资格的医生才有权开具。2013年12月份,李明找到刘某要求购买盐酸哌替啶片,并拿了一系列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李明称其岳母丁春花是肺癌,现在在家里治疗,让他帮忙买药。刘某见手续齐全、档案已建,便在处方上开具了20片杜冷丁片,之后每个周,李明又找到刘某要求开杜冷丁片。具体购买时间及次数以药房登记的为准。21、被告人张纪保的供述。证实张纪保于2013年10月从张保山口中得知贩卖盐酸哌替啶片可以获取暴利,于是张纪保、张保山二人在河南省办理了三套虚假癌症患者手续居民身份证,并持这些手续先后在平利县、白河县、旬阳县等医院骗购盐酸哌替啶片。22、被告人王文国的供述。证实王文国于2013年12月至2014年4月11日期间,在安康市平利县、旬阳县医院利用假手续骗购盐酸哌替啶片从中牟利。23、公安机关关于张纪保立功表现的说明。证明张纪保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相关联,且控辩双方均无异议,予以确认。(二)被告人王文国辩护人提交的证据。1、河南省台前县清水河乡清西村委会证明。拟证明被告人王文国父母年老多病,无劳动能力;妻子患有严重疾病,人均年收入只有二、三百元,家庭生活十分困难。2、河南省台前县公安局清水河派出所证明。拟证明被告人王文国于2014年4月17日被清水河派出所抓获,此前未发现有其他违法犯罪记录。3、白河县人民法院预交罚金票据。拟证明被告人王文国预交罚金5000元。公诉方对辩护人当庭提交的证据1、2提出质证意见认为经法庭核实后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证据3无异议。对被告人王文国辩护人当庭提交的证据3,因公诉方无异议,且与本案处理结果相关联,予以确认。对证据1、2经本院分析认为,河南省台前县清水河乡清西村委会的证明无其他证据印证,对其所要证明的事实,不予采信;台前县公安局清水河派出所的证明,能够与公安机关调取的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纪保、王文国明知盐酸哌替啶片(杜冷丁)属于国家管制药品,骗购买盐酸哌替啶片(50mg/片)2976片、1887片高价贩卖获利,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的情形,依法应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张纪保有坦白情节,当庭认罪;检举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文国当庭认罪,但其辩护认为其系受雇于被告人张纪保从事购买药品,系从犯,请求减轻处罚。经查,被告人张纪保未认可其雇请被告人王文国购买盐酸哌替啶片,且在王文国从事购买盐酸哌替啶片期间,王文国对其妻子向自己账户注入资金及用途和向被告人张纪保侄子张某某打款,没有作出合理的解释,对其为他人购买药品的辩解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文国对其亲属主动预缴罚金的行为没有异议,可以视为有悔罪表现,可在法定刑幅度内酌定从轻处罚。二被告人为了牟利,各自骗购盐酸哌替啶片,不构成共同犯罪。故对被告人王文国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王文国属从犯,应比照主犯依法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王文国属初犯,具有悔罪表现,要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纪保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1日起至2021年4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王文国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7日起至2021年4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三、对公安机关在张纪保寄住的旅馆现场查获的盐酸哌替啶片20片和丁春花、王丰收、陈献杰、李明等人的假身份证件及假资料等用于作案所使用的资料予以没收,由白河县公安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龚新洲审 判 员 庞启霞人民陪审员 陈明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宗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