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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执行字第1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永安市支行与张昌泉、黄静、张启洋、罗华梅、张昌培、周启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永安市支行,张昌泉,黄静,张启洋,罗华梅,张昌培,周启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行字第140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永安市支行,住所地永安市。法定代表人黄富奇,行长。被执行人张昌泉,男,198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黄静,女,1988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张启洋,男,198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罗华梅,女,198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张昌培,男,198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周启梅,女,198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永安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昌泉、黄静、张启洋、罗华梅、张昌培、周启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7日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11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60000元、利息9412.69元(计算至2014年6月19日止)及诉讼费用1362元。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7日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11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永泉审判员  陈国延审判员  朱荣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毕庆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