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景民一初字第8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王洪章与李玉刚、河北衡水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章,李玉刚,河北衡水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桃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景民一初字第817-2号原告:王洪章。委托代理人:王宝柱,景县景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玉刚。被告:河北衡水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李士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洪彬、别志良,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桃城支公司负责人:焦新楼,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卢怀玉,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章与被告李玉刚、河北衡水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桃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洪章与河北衡水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协议,另行出具调解书,现原告王洪章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玉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桃城支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洪章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洪章撤回对被告李玉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桃城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洪章负担。审判长 朱金池审判员 陈琳琳审判员 李宪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文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