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徒民申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李鑫与闵四二、李学风、杜琴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鑫,闵四二,李学风,杜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徒民申字第00001号再审申请人李鑫(原审被告),男,汉族,住镇江市丹徒区上党镇张沿沟17号。被申请人闵四二(原审原告),男,汉族,住镇江市丹徒区宝堰镇文化路900-377号。委托代理人沈忱、王佩,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学风(原审被告),男,汉族,住镇江市丹徒区上党镇张沿沟17号。被申请人杜琴(原审被告),女,汉族,住镇江市丹徒区上党镇张沿沟17号。再审申请人李鑫因与被申请人闵四二、原审被告李学风、杜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徒宝民初字第003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李鑫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步跃刚人民陪审员 焦 庆人民陪审员 丁 静二0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樱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