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巫法民初字第00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溪支行与洪德秀,郑发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溪支行,洪德秀,郑发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巫法民初字第00145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溪支行,组织机构代码67613171-3,住所地巫溪县城厢镇解放街28号。负责人冉拥军,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范洪江,该支行职工。被告洪德秀,女,汉族。被告郑发恩,男,汉族。本院在审理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溪支行诉洪德秀,郑发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与原告达成还款协议,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行为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溪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溪支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侯 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杨木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