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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江民初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江民初字第489号周某某,女,198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王某某,男,198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2月10日以“被告王某某已书写保证书,愿意改正缺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林之焙二〇��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吴若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