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江民初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江民初字第489号周某某,女,198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王某某,男,198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2月10日以“被告王某某已书写保证书,愿意改正缺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林之焙二〇��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吴若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