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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刑减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齐翠强犯强迫卖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齐翠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包刑减字第475号罪犯齐翠强,男,汉族,1985年7月23日出生,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现在内蒙古自治区萨拉齐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8日以(2011)乌达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齐翠强犯强迫卖淫罪、拐卖妇女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0年11月10日起至2020年11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2月24日交付执行。2013年7月23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个月,刑期至2020年1月9日止。2015年1月19日,执行机关萨拉齐监狱提请减刑十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萨拉齐监狱考核认定,罪犯齐翠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合格。本次考核期内,记功四次,确有悔改表现。检察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萨拉齐监狱对罪犯齐翠强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呈报材料齐全,符合提请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齐翠强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三课学习及计分考核合格,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本次考核期内,记功四次,缴纳5000元,经鉴定该犯系病犯。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成绩汇总表、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财产刑履行情况证明、历次减刑裁定书、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齐翠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该犯系病犯,且主动缴纳部分罚金,本次减刑应予从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齐翠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9年1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文海审判员  李庆平审判员  孙彩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高阿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