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县法执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光治与被执行人王大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光治,王大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执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李光治,男,194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退休工人。被执行人王大章,男,196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务农。本院依据生效的(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8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了李光治申请执行王大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王大章履行法律文书款250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400.00元、执行费275.00元,合计25675.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王大章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查明其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李光治暂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88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马贵强审判员 税昌龙审判员 敖泽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杨信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