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乳执字第3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于某甲与于某乙遗嘱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某甲,于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乳执字第340-2号申请执行人于某甲。被执行人于某乙。本院在执行于某甲与于某乙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因本院已经要求土地管理部门协助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该案已执结。故应对(2015)乳城民初字第8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2015)乳城民初字第8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 哲审判员 牟旭成审判员 高胜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许十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