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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宾刑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刘某甲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宜宾刑初字第238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甲,小名刘二娃。辩护人XX,四川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检察院以宜县检诉刑诉(2014)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甲向本院申请对吴甲的损伤程度进行重新鉴定,经鉴定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庆出庭支持公诉、书记员朱丹担任记录,被告人刘某甲及其辩护人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刘某甲在柏溪镇南兴大道阳光花园旁开了一家肥肠鱼火锅店。2014年4月24日17时左右,被害人吴甲在该店吃饭后因厕所门损坏赔偿问题与该火锅店老板娘罗某发生争执,并用手推了罗某,老板刘某甲见状后在吧台旁提起一啤酒瓶向吴甲打去,致吴甲左脸部划伤。经宜宾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吴甲左脸部瘢痕长度属轻伤二级。案发后,刘某甲主动到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本案的起因被害人有过错,被害人损害了被告人的店子厕所门,并首先动手。2.刘某甲属自首。3.刘某甲无前科劣迹,是初犯、偶犯,认罪悔罪。4.刘某甲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综上,建议法院对刘某甲免于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甲与妻子罗某在宜宾县柏溪镇南兴大道阳光花园旁经营“肥肠鱼”火锅店。2014年4月24日中午,吴某甲与被害人吴甲等人到“肥肠鱼”火锅店喝酒、吃饭。下午17时左右,吴甲等人在该店上厕所时,将厕所门损坏,因赔偿事宜吴甲与罗某发生争吵,并先推罗某后发生推搡。刘某甲见状参与争吵,并在吧台旁提起一瓶啤酒向吴甲打去,致吴甲面部受伤,吴甲等人与刘某甲发生互打,经人劝开。随后,吴甲又冲进店子殴打刘某甲,并咬伤刘某甲左手臂、左大拇指,后经人劝开。随后吴甲到宜宾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1.面部软组织挫裂伤;2.左前臂皮肤挫裂伤。案发后,刘某甲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宜宾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吴甲左面部瘢痕长度累计7.6cm属轻伤二级。在诉讼过程中,刘某甲向本院申请对吴甲的损伤程度进行重新鉴定。经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后出具鉴定意见认定,吴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4年12月29日,刘某甲与吴甲达成赔偿协议,刘某甲当即赔偿吴甲损失17000元。吴甲出具谅解书,请求法院免于追究刘某甲的刑事责任。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一)案件来源方面证据报案笔录、受案登记表、性质转换报告书、立案决定书,证实2014年4月24日胡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当日立案侦查及案件来源的合法性。(二)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吴甲的陈述,证实2014年4月24日下午3时许,吴甲去找其七叔吴某甲碰到他们在肥肠鱼火锅店喝酒,吴甲就同他们一起喝酒,当时有吴某甲、吴某乙、吴乙、白四叔和他5个人,喝到4点左右来了两个白四叔的朋友。喝到5点左右,他去上厕所,然后吴某乙又去,吴某乙回来说走了,准备结后来开的几瓶酒钱时,老板娘(罗某)说他们把厕所门整坏了,他就和老板娘理论,说整坏了赔钱嘛,老板娘喊给她换起,他说要的,老板娘喊马上换,在6点以前必须换好,他说6点以前咋换的好嘛,就提劲说了一句“你的生意还做不做嘛”,刚说完,坐在吧台内的男老板就用一啤酒瓶从上至下往他头部打来,他本能的用手去挡,当时啤酒瓶被挡拦了,他的左手背和手臂被划了条口子,这时那个男老板又将手里的半截啤酒瓶又朝他头部打来,他没有挡住就划在他左脸上,当时血就流了出来。这时吴某乙、胡某某来护他,把他护出了店子。他看到流了那么多血想不通就冲了进去,几拳头给那个老板头部和上身打去,打了后我们挽在一起,他咬了一口他左手臂,他这方的人在劝,对方也有人在拖和抓他,他又咬他的左手大拇指,最后他们被劝开,一会儿派出所的就来了。他左脸部被划了两条口子,缝了十多针,吴某乙头部受伤了,老板的左手被咬伤了。他七叔结了帐先走了,打完后他才来的。(三)证人证言1、证人罗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24日中午12点左右,她店子对门收废旧的曹姐姐、吴老板喊了一桌人吃饭喝酒,喝到下午3点左右的时候,曹姐姐结了帐坐了会儿就走了。他们的人又喊开酒,她劝了几次都不听就不给他们开了,他们就自己开了几件酒,到了4点左右,又来了两个人,喝到5点左右就没有喝了。其中一个年龄大点的那个来结账,结完帐他们两、三个人在上厕所的时候把厕所门整坏了,她就说你们今天喝太多了把门整坏了,其中一个说好多钱赔你嘛,她说不知道,你叫人来换好就是了,要在6点以前换好,晚上要营业。她和他们争执了几句,这时吴甲说“你是不是不想做生意了”,又争执了几句,吴甲就推了她一下,这时她母亲看到吴甲出言语就过来说他,吴甲就和她妈抓扯了两下,她丈夫看到就顺手拿起吧台上的豆奶空瓶给吴甲头部打去,只打了一下,打在那个位置没有看到。打了过后她看到对方三、四个人把她丈夫按在吧台地上用拳头打,她和妈就上前去拖他们。拖开后双方稳了一两分钟,她丈夫正在打电话,这时看到吴甲手里拿起啤酒瓶在找她丈夫,吴甲脸上有血,然后按进去一瓶子给她丈夫锭去,她丈夫躲开了。吴甲继续冲过去将她丈夫按倒,还用右手腕挤到她丈夫的脖子用嘴咬左手臂和左大拇指,她们又上前去把他们分开了。她丈夫左膀子和左手大拇指被咬伤,大腿和颈子都有伤,她的妈手也肿了,吴甲左脸被划了口子,吴某乙头部受伤流血。2、证人胡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24日下午4点左右,吴某乙打电话喊他在柏溪镇南兴大道肥肠鱼火锅店吃饭,他和朋友阙小东一起过去的。到了后看见一共5个人,就一起喝酒,喝到5点20几,吴某乙就把帐结了,吴甲上了厕所回来,老板就说吴甲把厕所门整坏了,他过去看到玻璃门开了一条口子,他回来听到吴甲问赔多少钱?老板娘说不清楚,给她换好就是了,要在6点以前安好,晚上要营业。他就说这个时候到那里去找人安嘛,然后吴甲和老板吵起来了,两个就出手互相推了几下,他看到就过去劝开,过后吴甲和老板又说来吵起了,老板提了一瓶啤酒给吴甲头部砸去,只打了一下,声音很大,啤酒瓶砸烂了,啤酒流了出来。他跑过去抱住那个老板,吴甲就用拳头给老板的头部和上身打去,他又抱住吴甲,使他们不再打架,他一个人劝不住。他们两个打了两三分钟后,他听见店门口闹起来了,就跑到外面去,看到一个30多岁的男子用啤酒瓶给吴某乙的头部砸去,也听到多大的响声,啤酒流了出来,砸完后看到吴某乙头部流血了,他就上前把那个男子抱住。这时旁边人喊快报警,他才拿电话报了案,打完后看见吴某乙将吧台上的枸杞酒瓶子推到地上打烂了。老板的手是被吴甲咬伤了。3、证人竭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24日下午4点左右,他在胡某某那里耍,他接到电话喊一起去喝酒,他们到了肥肠鱼火锅店,看到白四、吴某乙、吴某甲和他侄儿吴甲、吴乙在喝酒。喝到5点过,吴某乙去付钱了,他们正准备走,就听见门碎的声音,他转去看到吴甲和老板娘理论厕所门被打烂赔钱的事情。老板娘说在6点以前将门修好,还说“我叫你们不要喝了你们还要继续喝”,吴甲听了就说“你的生意还做不做”,这时吧台的老板就说“我在柏溪做生意还怕哪个”,说完就打电话。他说把钱赔了就走了嘛,就给站在旁边的胡某某说有事先走,刚走到店子外面就听见里面打起来了,就转身看到吴某乙、吴甲用拳头与对方的老板在互相打对方。胡某某和老板娘在中间劝,打了约半分钟就被劝开出店子了,当时吴甲用衣服把左眼蒙住,脸上、手上、衣服上到处都是血,吴某乙头上也在流血。双方吵了半分钟后老板进了店子,吴甲也跟着按进去用拳头给老板打去,两个就扭在一起。这时不知从哪里冲出来一个30岁左右的男子走到店门口跟正在吵的吴某乙按过去,用右手腕夹到吴某乙的脖子将它甩在地上,还说是他自己喝醉了的,他看到店子里面也被劝开了,这时派出所的也来了。4、证人白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24日中午,他朋友吴某甲喊吃饭,当时一起的有吴某乙、吴某甲的侄儿吴甲、吴乙,当时他喝醉了趴在桌上就睡了。他听见有人在吵架就醒了,看到他们围着吧台旁边,他走过去看见吴甲给吧台老板按过去就打,在旁的吴某乙和吴乙也跟着按过去打老板,老板顺手提了一瓶啤酒打在吴甲头上,又看到这方抓了豆奶瓶给老板锭去。胡某某在中间劝,劝不到就打电话报了警,外面来了两个男的,其中一个手里提了啤酒瓶给正在打架的吴某乙头上打去,当时血流出来了倒在地上。他看到是吴甲先动手打对方老板的,他们打过了,吴某甲从外面进来。5、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24日中午1点过,店子里来了5、6个人在喝酒,喝醉了喊都喊不走,其中一个上厕所将厕所门打烂,她媳妇不好收钱,只喊他们把门修好。在说的时候对方一个喝醉的人出言语,她儿子(刘某甲)就问他们骂哪个?双方就争吵起来,对方说你店子怕不想开了,说着双方就打起来了。对方有4个人打她儿子,她儿媳去劝,对方打她儿媳,她去劝,劝不开,她用拳头打对方一个人的鼻子,将他鼻子打出血他才放手的,打了几分钟派出所的来了。是对方鼻子出血的那个人先动手的,她儿子和媳妇受伤,对方2个人受伤。6、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24日下午5点过,他接到兄弟刘某甲的电话说有人在他店子喝了酒闹事,喊他去看一下。他接了电话没有马上过去,过了几分钟,他兄弟店子上的员工过来喊他,说打起来了,然后他们就一起去了。进店子,看到四五个人把他兄弟按在地上,他母亲在旁边拖他们,他也跑过去拖,没拖开,他就用拳头打他们其中一个人背两下,然后强行把他兄弟拖出来了。他和他们吵起来,然后他们又冲过去打他兄弟,这个时候派出所来了。事后听说是对方喝醉酒把厕所门整烂了,双方发生了冲突,他兄弟手被咬伤了。7、证人吴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24日中午1点左右,他、吴乙、吴甲、白四、胡哥、吴某甲等人在丝厂旁边一家馆子喝酒。大约在4点半,他去厕所关门重了将门整烂,老板叫他们赔,他们答应给他修好,老板说要在6点以前修好,他说老板太横了,他们赔钱老板不同意。他正在往门口走,有人从后面拿了瓶子在他头上打来,将他打晕在地上,过一会他清醒了从地上爬起来,将吧台的瓶子打烂。是一个30岁左右的年轻人打的,上身穿短袖T恤,带点花花。8、证人段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24日下午3点左右,店子里有6个人喝酒,他们其中一个人去上厕所,跟着又去一个,里面那个人没出来,站在门口的人用手敲门将门敲烂。他二表叔就问他们怎么整,他们说赔钱,另一个人说他叫人给你修嘛,二表叔说要的,在晚上6点前修好,好做生意。对方一个出言语,二表叔就过去推了对方一下,对方认为二表叔要打他,又推了一下二表叔,二表叔又反推了一下,双方就打起来了,对方3、4个人将二表叔按在地上,对方拿了瓶子没有打着。这时她大表叔来了,将对方一个人踢开,二表叔从地上爬起来,拿了一个豆奶瓶子给对方打去没打着人。大表叔在店子外与对方的人打,二表叔在店内打,他们的伤是谁打的,没看见,场面很乱。9、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她是店子里的服务员。2014年4月24日中午12点,来了5个人在刘二娃冷锅店来吃饭喝酒,她吃了饭2点就回家休息,4点半来看见他们7个人还在吃。大约5点,他们基本吃过了就去上厕所,把厕所门整烂了,老板刘二娃和老板娘罗某就喊他们把门整好,6点要做生意了,对方说多少钱?老板说给我整好就是。其中一个较胖的人就把钱拿出来按在吧台上说“多少钱嘛”,并出言语,老板还没有反应过来,那个胖子就从吧台旁边拿了一瓶豆奶瓶给老板摔过去,没打着。刘二娃说“你骂啥子”,就放下当时正在擦的纸盒,用拳头还手给胖子打去,对方的人就提瓶子给刘二娃摔去,把刘二娃围在吧台里面,她们就把他们拖散了。大约过了2、3分钟,请喝酒的人转来了,问怎么回事,了解情况后他就骂人,这时刘二娃的大哥来了,两个人想打架,她便站在中间将他们隔开,没想到店子里对方的人又给刘二娃打去,然后请吃饭的人进店子去帮着打刘二娃,她们又去拖,之后派出所的人来了,就没有打了。她看见有两人受了伤,一个是脸部,一个是额头,她不知他们怎么受的伤。10、证人吴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24日中午,他哥哥吴某乙和他朋友白四从观音下来,他请他们吃饭,刚开始有他的妻子和一个工人他们五个人在吃饭,3点左右,他的侄儿吴甲、吴乙来了,他的妻子把帐结了和工人先走了。喝到4点左右,他哥吴某乙又喊了几个朋友过来,他不认识,喝到5点左右就结束了,他对直回了店子睡觉。不知道过了多久,他的工人说他们打架了,他才跑到对面火锅店,看到吴甲、吴某乙两个一脸都是血,他说赶快报警,旁边有人说已经报了,他进去把吴甲护出来,派出所就来了。他后来才知道是因为店子里的厕所门被敲坏了引起的,他认识开肥肠鱼火锅店的老板,他们之间没有矛盾。11、证人吴某丙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24日下午,他去吴某甲那里吃饭,到了后与他们一起在刘二娃火锅店喝酒,结果喝醉了,他就从后门出去吐,转来刚走到店门口看见吴甲、吴某乙两人头、脸、身上都是血,派出所也来了。(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称2014年4月24日中午,他对门废旧回收店的老板吴某甲喊几个人在他的餐馆吃饭,从中午一直喝酒到下午5点左右,他听到厕所那里发出很大的声音,过去看到厕所的门整烂了,当时对方说门整烂了好多钱嘛,他老婆说拿钱怕对方说他们敲诈,就喊他们在6点左右把门修好就算了,因为晚上还要营业,说着说着,对方就和他老婆吵起来了,还威胁他们说想不想做生意嘛。他看到对方一个年轻的人推了他老婆一下,这个时候他拿起吧台旁边的一个玻璃饮料瓶打向这个年轻人。他们一起喝酒的几个人就把他按在吧台里面打,打他过程中那个年轻人咬他的左手大拇指和手臂,后来被他们一起喝酒的一个人和他母亲拉开了,然后他就打电话报警,又给他哥哥打了电话。这个时候,对方那个年轻人拿着一瓶啤酒从外面冲进来,他躲开了,他手中的啤酒掉在地上打烂了,然后把他按倒在地上,并在他背后用手腕勒他的脖子,差点就没有回过气来。当时只听见他老婆在哭着喊对方不要打了,后来才被其他人拉开了。起来后发现哥哥刘某乙也来了,然后我们就到门市外面等警察来,对方一个年龄大点的男子就冲进门市,把吧台上的泡酒和其他东西全部都掀到地上去了,接着民警就到了。对方只有一个男的没有出手,其他人都打了他的,打架过程中他和对方那个年轻人受了伤,他左手大拇指和左手臂被咬伤了,上半身和脖子都痛得很。对方年轻人脸上有伤,应该是他用饮料瓶子打向他的时候,玻璃瓶子被打烂了,然后划到他的脸的。(五)书证1、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刘某甲的基本信息,已达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示意图、照片,证实案发地点、方位、现场概貌及现场情况。3、鉴定意见书及通知书,证实宜宾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于2014年5月9日作出鉴定,认定吴甲左面部瘢痕长度累计7.6cm属轻伤;该鉴定结论于2014年5月12日告知被害人,次日告知被告人。4、吴甲住院病历,证实被害人吴甲住院治疗情况。5、归案说明,证实2014年4月25日,刘某甲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六)被告人刘某甲及辩护人提供的证据1、刑事谅解书、收条,证实2014年12月29日,刘某甲与吴甲达成赔偿协议,刘某甲当即赔偿吴甲损失17000元。被害人吴甲出具谅解书,请求法院免于追究刘某甲的刑事责任。2、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证实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认定,吴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3、柏溪镇联合社区及相关居民出具的刘某甲表现情况,证实刘某甲为人正直,无违法乱纪行为。以上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能够证实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害人吴甲因厕所门赔偿事宜与被告人刘某甲之妻罗某发生争吵,并推罗某。被告人刘某甲发现并参与纠纷,纠纷中故意伤害吴甲身体致其轻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被告人刘某甲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庭审中,被告人自愿认罪,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被害人在引发本案上具有过错,故可对被告人刘某甲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及其辩护人提出“刘某甲系自首、被害人有过错”等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予以综合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刘某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徐兴江审 判 员  黄 萍代理审判员  叶 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雪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