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慈执民字第6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陈国章与鲁伟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国章,鲁伟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经院长授权签发:核稿:校对:拟稿: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慈执民字第6385号申请执行人:陈国章。被执行人:鲁伟东。本院在执行(2013)甬慈商初字第1336号陈国章与鲁伟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国章尚有借款1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未受偿,被执行人应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2300元、执行费1400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甬慈执民字第638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 森 坤审 判 员 莫 建 江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童钱波(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