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碚法民初字第08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碚法民初字第08329号原告田某某,男,195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蔡某某,女,196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田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田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祥君人民陪审员 薛金富人民陪审员 谭学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丽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