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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碚法民初字第08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碚法民初字第08329号原告田某某,男,195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蔡某某,女,196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田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田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祥君人民陪审员  薛金富人民陪审员  谭学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丽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