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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86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刘炼新与重庆国博展贸商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炼新,重庆国博展贸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8660号原告刘炼新,女,197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重庆国博展贸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水土高新技术产业园云汉大道5号附91号,组织机构代码09600868-X。法定代表人吕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正年,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炼新诉被告重庆国博展贸商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炼新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炼新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炼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炼新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何江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