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恩法民三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曾宪华与颜卫兵、向立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宪华,颜卫兵,向立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恩法民三初字第8号原告:曾宪华,男。委托代理人:王凤科,广东定海针(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颜卫兵,男。被告:向立平,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成道,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劳美秀,广东维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宪华诉被告颜卫兵、向立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该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宪华撤回对被告颜卫兵、向立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407元,由原告曾宪华负担。审 判 长 梁炎胜人民陪审员 伍健勋人民陪审员 徐卫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何冬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