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昆民执字第6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9-06-28
案件名称
云南锐驰混凝土有限公司、余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云南锐驰混凝土有限公司;余伦;昆明大蒙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昆民执字第649-1号申请执行人云南锐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大渔片区海宴村黄土城**。法定代表人刘骏。被执行人余伦,男,汉族,1971年6月27日生,住重庆市垫江县。被执行人昆明大蒙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北京路延长线金色年华****。法定代表人王胜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2月12日作出的(2013)昆民四初字第436号民事调解书,2014年8月28日申请人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昆民执字第64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员 周西昆审判员 陶 磊审判员 张浩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翟又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