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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昆民执字第6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9-06-28

案件名称

云南锐驰混凝土有限公司、余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云南锐驰混凝土有限公司;余伦;昆明大蒙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昆民执字第649-1号申请执行人云南锐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大渔片区海宴村黄土城**。法定代表人刘骏。被执行人余伦,男,汉族,1971年6月27日生,住重庆市垫江县。被执行人昆明大蒙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北京路延长线金色年华****。法定代表人王胜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2月12日作出的(2013)昆民四初字第436号民事调解书,2014年8月28日申请人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昆民执字第64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员  周西昆审判员  陶 磊审判员  张浩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翟又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