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保字第1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姚建弟与金爱北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姚建弟,金爱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保字第134-1号原告姚建弟。委托代理人曹启练、叶永泉(特别授权代理),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爱北。本院在审理(2015)温瑞商初字第757号即原告姚建弟与被告金爱北、吴胜秋、缪一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建弟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告金爱北名下坐落于瑞安市陶山镇桐浦桐溪村(产权证号:00000030;总建筑面积:292.19㎡)的房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姚建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告金爱北名下坐落于瑞安市陶山镇桐浦桐溪村(产权证号:00000030;总建筑面积:292.19㎡)的房产,限制其办理权属变更和抵押设定等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 审 判员 陈成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曹 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