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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津执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申请执行黄亚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津执字第47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负责人李晓艳,行长。被执行人黄亚军。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申请执行黄亚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按执行和解协议将39000.00元存入申请执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新津执字第475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任佳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