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一初字第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马建友与高克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建友,高克增,高洪来,广饶县兴发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94-1号原告马建友。被告高克增。被告高洪来。被��广饶县兴发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克增。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建友与被告高克增、高洪来、广饶县兴发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月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万元或查封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高克增、高洪来、广饶县兴发工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3万元。冻结期间,未给本院准许,不得解冻、支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景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国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