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罪犯崔秀英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崔秀英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196号罪犯崔秀英,女,1959年5月6日出生,汉族,文盲,原住山西省长治县。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10日作出(2005)新刑二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崔秀英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04年12月8日起至2019年12月7日止,于2005年12月15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罪犯崔秀英在执行期间,2008年9月25日减刑一年五个月;2011年5月20日减刑一年五个月;2013年9月11日减刑一年。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崔秀英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1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崔秀英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自2004年2月至2004年10月间,被告人崔秀英伙同他人给买家介绍买卖婴儿六次,并从中获利。经审理查明,罪犯崔秀英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11月获表扬1次;2014年6月获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何某某、李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崔秀英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崔秀英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04年12月8日起至2015年9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西云审 判 员 :李景昌代理审判员 : 王 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赵苏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