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刑执字第1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商军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商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1311号罪犯商军,河北省阜城县人。现在河北省定州监狱服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2008)一中刑初字第37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商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与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罚金人民币2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衷任国、周萍经济损失人民币235653元。同案被告人雷天翔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九日作出(2009)高刑终字第1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定州监狱于2015年1月15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商军在服刑期间,于2010年6月25日至2014年7月21日,获计分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6次,获单项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2006年9月因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07年12月6日刑满释放。系累犯。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但该犯属累犯,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商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2月20日起至2018年11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发代理审判员 段 超代理审判员 郑 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