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礼民初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原告郑益仓与被告程志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益仓,程志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礼民初字第00018号原告郑益仓被告程志文原告郑益仓与被告程志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郑益仓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益仓撤回对被告程志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益仓负担。审 判 长 :苗远源人民陪审员 :张景哲人民陪审员 :张继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 靳 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