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初字第00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欧阳红梅与李治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00240号原告欧阳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农民。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农民。委托代理人邢武民,陕西炳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欧阳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欧阳某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欧阳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欧阳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 莉代理审判员 田 青人民陪审员 赵天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孙晓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