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民初字第00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郭惠霞与陕西紫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惠霞,陕西紫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民初字第00343号原告郭惠霞,女,1965年8月1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永康,男,1985年4月28日生,汉族,系原告郭惠霞之子。被告陕西紫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高新区科技路37号海星城市广场b座。法定代表人沈富平,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郭惠霞陕西紫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在庭外已达成和解,原告郭惠霞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惠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惠霞承担。审判��魏斌审 判 员 余卓君代理审判员 李 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林丽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