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前民执字第1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姜春海与梁文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春海,梁洪雪,梁文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前民执字第1237号申请执行人姜春海。被执行人梁洪雪。被执行人梁文林。申请执行姜春海与被申请执行人梁文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3日作出(2013)前民初字第2218号民事调解,调解内容如下:第一被告梁洪雪、第二被告梁文林于2013年7月30日前给付原告姜春海欠款本金11500元及利息1150元,超期利息自2013年7月30日起按月利2分以本金11500元计算到执行之日止。案件受理费90元,本院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承担45元,剩余45元本院退还给原告。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17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梁文林给付欠款本金11500元及利息1150元,超期利息自2013年7月30日起按月利2分以本金11500元计算到执行之日止。本院于2013年9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被执行人梁文林、梁洪雪下落不明,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3)前民初字第2218号民事调解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白雪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