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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法执字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平新信用社与王洪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社平新信用社,王洪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103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社平新信用社,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谷丰东街3-5号。负责人王海平,该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徐广洁,该村信用社职员。被执行人王洪军,身份证×××,男,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平房区平新镇新华村正黄四屯**号。我院受理的(2015)平法执字第103号金融借款合同一案,执行标的5.16万元,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2014)平民二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持本裁定重新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晓东审判员  周寰众审判员  鞠邦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舒 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