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执字第00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姚林忠与姚兰周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执字第00153号申请执行人:姚林忠。被执行人:姚兰周。姚林忠与被告姚兰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4日作出(2014)泗民一初字第0004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姚兰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姚林忠劳务报酬款5000元。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被告姚兰周负担。判决生效后,姚兰周没有按规定履行判决,申请执行人姚林忠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姚兰周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泗县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账户中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姚兰周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泗县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账户中存款7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殷 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赵梦梦(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