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翔执字第1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习继富与被执行人彭福建、彭明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习继富,彭福建,彭明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翔执字第186-1号申请执行人习继富。被执行人彭福建。被执行人彭明聪。申请执行人习继富与被执行人彭福建、彭明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翔民初字第10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彭福建、彭明聪未主动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习继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彭福建、彭明聪所有的款项人民币158710.12元及利息、执行费2280元、诉讼费535元由彭福建负责,或查封、扣押、扣留、冻结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蔡景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蔡礼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