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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民辖初字第5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暖伦与被告王丽颖、王银硕共有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暖伦,王丽颖,王银硕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黄民辖初字第5574号原告王暖伦,男,194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珠海街道办事处祝家庄***号。被告王丽颖,女,40岁,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灵山卫街道办事处大湾村*号楼*单元***户。被告王银硕,男,约15岁,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灵山卫街道办事处大湾村*号楼*单元***户。本院受理原告王暖伦与被告王丽颖、王银硕共有纠纷一案后,被告王丽颖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异议,认为本院无管辖权,要求将本案移送至胶州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共有纠纷。根据相关民事诉讼法律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王丽颖户籍地位于青岛市黄岛区灵山卫大湾村3号楼西单元101户,被告王丽颖向本院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其经常居住地位于胶州市,本院不予认可。故,本院依法享有管辖权,被告王丽颖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王丽颖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申请费100元,由被告王丽颖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戴朝辉审 判 员  韩福利人民陪审员  展 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胡艳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