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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乐法执字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山东华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青岛橡六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华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橡六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乐法执字17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华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寿堂,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岛橡六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振华,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山东华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橡六集团有限公司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乐陵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9日作出的(2012)乐商初字第602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5月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青岛橡六集团有限公司暂无偿还能力,申请人申请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2012)乐商初字第60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谭曙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赵 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