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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赵长山与天津市宝坻区史各庄镇宋辛庄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长山,天津市宝坻区史各庄镇宋辛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981号原告赵长山,农民。被告天津市宝坻区史各庄镇宋辛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史各庄镇宋辛庄村。法定代表人王印,村主任。原告赵长山与被告天津市宝坻区史各庄镇宋辛庄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姚瑞田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长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建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泽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