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民初字第29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秀娥与张九社、韩耀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娥,张九社,韩耀灵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2982-2号原告:张秀娥,女,1962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告:张九社,男,195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告:韩耀灵,女,195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娥与被告张九社、韩耀灵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张九社、韩耀灵申请对原告张秀娥的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进行重新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韩清峰审 判 员 余旭东人民陪审员 蒋继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洪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