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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民初字第29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秀娥与张九社、韩耀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娥,张九社,韩耀灵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2982-2号原告:张秀娥,女,1962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告:张九社,男,195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告:韩耀灵,女,195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娥与被告张九社、韩耀灵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张九社、韩耀灵申请对原告张秀娥的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进行重新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韩清峰审 判 员  余旭东人民陪审员  蒋继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洪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