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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灞执字第00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方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灞执字第00139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被执行人方某某。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9)灞民初字第227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30号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方某某给付案件款1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从被执行人方某某银行账户中扣划案件款10000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灞民初字第2272号民事调解书中申请执行人本次申请执行标的10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学新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 全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