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灞执字第00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方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灞执字第00139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被执行人方某某。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9)灞民初字第227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30号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方某某给付案件款1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从被执行人方某某银行账户中扣划案件款10000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灞民初字第2272号民事调解书中申请执行人本次申请执行标的10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学新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 全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