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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04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庐江县永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孔祥胜保证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庐江县永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孔祥胜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0420-1号原告:庐江县永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法定代表人:陈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乔卫东,安徽耀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祥胜,男,198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庐江县永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孔祥胜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孔祥胜在起诉时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孙  建  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金琬莹(代)附:本裁定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基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