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宝执字第1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罗志强与李海勇、宝应县海勇钢木教具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志强,李海勇,宝应县海勇钢木教具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宝执字第1581号申请执行人罗志强。被执行人李海勇。被执行人宝应县海勇钢木教具厂。申请执行人罗志强与被执行人李海勇、宝应县海勇钢木教具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铜商初字第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一、被告李海勇欠原告家具加工款1639000元及利息177558元,于2014年6月30日前给付50万元,于2014年7月30日前给付35万元,于2014年8月30日前付35万元,于2014年9月30日前付35万元,余款266558元,于201年10月30日前付清。如被告不能按时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原告有权就剩余款项申请一次性执行。二、被告宝应县海勇钢木教具厂对上述给付承担连带责任。三、原告指定收款账户为:户名:罗志强;账号:6228450458013955675;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茅村支行,款项汇入以上账户后视为原告收到货款。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880元,保全费5000元,由二被告负担,于2014年10月30日前付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海勇名下位于宝应县叶挺路步行街名店王朝C区110号房产正在评估、拍卖之中,待评估、拍卖结束再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加工款1639000元及利息177558元尚未执行到位。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以上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房产正在评估、拍卖之中,待评估、拍卖结束再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铜商初字第6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张永干审判员 黄学荣审判员 谢钟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童志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