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广东省广晟投资集团能源有限公司与广州白云山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山化学制药厂、广州白云山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白云山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山制药厂,广州白云山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广晟投资集团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4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白云山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山制药厂,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刘学斌。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白云山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李楚源。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周石文、于文晴,依次系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省广晟投资集团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孙文山。委托代理人:叶世强、赖志宏,均系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白云山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山制药厂、广州白云山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的(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583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广州白云山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山制药厂、广州白云山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涉案三份编号分别为GS-BY20140424A、GS-BY20140424B、GS-BY20140424C的《油品购销合同》第十一条均约定,因履行本合同双方发生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到签约所在地法院管辖;三份合同虽均载明签约地点在广州天河区,但实际签约地在广州市白云区,对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应为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据此,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诉人广州白云山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山制药厂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三份编号分别为GS-BY20140424A、GS-BY20140424B、GS-BY20140424C的《油品购销合同》第十一条均约定“因履行本合同双方发生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到签约所在地法院管辖”,该协议管辖条款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合法有效。上述三份合同均注明合同签约地点在广州市天河区,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称案涉合同签订地在广州市白云区,但未能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其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逸思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梁碧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