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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江执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李某、宋某一申请执行宋某二、宋某三、宋某四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宋某一,宋某二,宋某三,宋某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江执字第28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女,193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七棵树镇。申请执行人宋某一,男,1938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七棵树镇。被执行人宋某二,女,196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七棵树镇。被执行人宋某三,男,196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龙江镇。被执行人宋某四(曾用名宋某),男,1968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七棵树镇。宋某一、李某申请执行宋某二、宋某三、宋某四赡养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7日作出(2014)龙江民初字第5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宋文才、李某于2015年1月27日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二、龙江县人民法院(2014)龙江民初字第51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国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朱博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