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执字第29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张景刚与付业文、吴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景刚,付业文,吴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执字第2966号申请执行人张景刚,居民。被执行人付业文,居民。被执行人吴霞,居民。本院在执行张景刚与付业文、吴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临商终字第8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陈贵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