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刑执字第16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王亚峰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亚峰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1687号罪犯王亚峰,河北省安平县人。现在河北省定州监狱服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作出(1997)衡市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亚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作出(1997)冀刑一核字第64号刑事裁定,核准一审判决。交付执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九年八月十六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二〇〇二年十月三十一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五年七月十一日、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一日、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九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一年三个月、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定州监狱于2015年1月15日,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月27日报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亚峰在服刑期间,于2010年2月15日至2014年4月11日,获计分记功奖励3次、表扬奖励5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2次,受禁闭处分1次。有奖惩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亚峰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2年10月31日起至2015年11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厂代理审判员 谷 莉代理审判员 张世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胡艳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