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佳民初字第00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韩树伟与屈永呈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树伟,屈永呈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佳民初字第00133号原告韩树伟(曾用名韩永红),男,汉族。被告屈永呈,男,1979年8月19日,汉族,。本院在审理韩树伟与屈永呈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树伟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树伟诉屈永呈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调解处理,现原告韩树伟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树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韩树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少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高田田 微信公众号“”